一、审批程序
窗口受理、审查-现场核实、勘丈绘图-权属审核-公告(此项适用于登记部门认为应公告的)-缮证-窗口缴费、发证(凭单位证明和收件、缴税费凭证办理领证手续)
二、申报材料
房屋改、扩建致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变更
1、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(由中心提供);
2、申请人身份证(复印件);
3、房屋所有权证(原件);
4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(原件);
5、质检报告(房屋安全鉴定报告,原件);
6、土地使用权证(复印件);
7、平面图(原件)。
房屋用途的变更
1、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(由中心提供);
2、申请人身份证(复印件);
3、房屋所有权证(原件);
4、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用途变更的证明文件(原件);
5、平面图(原件)。
房屋坐落的街道、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
1、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(由中心提供);
2、申请人身份证(复印件);
3、房屋所有权证(原件);
4、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(原件);
5、平面图(原件)。
房屋所有权人名称变更
1、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(由中心提供);
2、申请人身份证(复印件);
3、房屋所有权证(原件);
4、自然人由公安机关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;单位由工商部门核准的更名通知书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更名文件(原件);
5、平面图(原件)。
同一所有权人分割、合并房屋变更
1、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(由中心提供);
2、申请人身份证(复印件);
3、房屋所有权证(原件);
4、房屋分割、合并的情况说明(原件);
5、平面图(原件)。
▲以上证件提供复印件应加盖公章或将原件带来核对无误后方可受理。
三、承诺时间
30个工作日(批量及乡镇除外)
四、收费标准
1、登记费: 住房80元/件 、非住房550元/件
2、工本费: 10元/证(每增发一本)